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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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833.77元、违约金6375.03元及利息(以7083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给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白塔区建筑面积62.81平方米、辽(2018)辽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18)辽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90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17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7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