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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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 辽阳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药费463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0元、护理费3708.75元、误工费2242.25元、施救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修车费49120.00元,以上共计61558.8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69.00元,由原告***负担63.00元,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