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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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仪表厂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仪表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5916元,并按2020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仪表厂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鹤壁市仪表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被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