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白县金朝阳商行
凤县双石铺镇百惠自选商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白县金朝阳商行、被告***返还原告凤县双石铺镇百惠自选商店预付货款19265元、利息408.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凤县双石铺镇百惠自选商店承担20元,被告太白县金朝阳商行、被告***承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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