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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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金朝阳商行 凤县双石铺镇百惠自选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白县金朝阳商行、被告***返还原告凤县双石铺镇百惠自选商店预付货款19265元、利息408.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凤县双石铺镇百惠自选商店承担20元,被告太白县金朝阳商行、被告***承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