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盛迈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84‰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标准计算);

四、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标准计算);

五、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3324.91元;

六、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1)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26803];(2)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2号的房屋[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26802]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律师费不计入抵押担保债务最高额范围内,应当从上述抵押物拍卖价金中预先扣除给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被告大连盛迈达贸易有限公司、***、***、***、***、车云春、于淑敏、张宇、姜萍共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连盛迈达贸易有限公司、***、***、***、***、车云春、于淑敏、张宇、姜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共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275元,由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盛迈达贸易有限公司、***、***、***、***、车云春、于淑敏、张宇、姜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环然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盛迈达贸易有限公司、***、车云春、***、张宇、***、姜萍、***、于淑敏、***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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