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77249.12元,及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9065.0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自2021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77249.1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