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向支付原告***工程款325528.64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4元,减半收取6297元,由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1元,原告***负担3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