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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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资款38000元,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负担425元,由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