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资款12100元,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负担52元,由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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