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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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鸡西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鸡西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4223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47230元。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鸡西市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