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110000元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红梅、王某、曹善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6558.67元,赔偿***护理费、复印费,合计1525.02元,赔偿***护理费、复印费,合计1916.3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红梅、王某、曹善芳医疗费18.28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268.25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713.4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险2000元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机动

车商业三者险50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红梅、王某、曹善芳393468.91元,赔偿***22429.32元,赔偿***22104.87元,赔偿***车辆损失为6199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五、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李红梅、王某、曹善芳49193.64元,赔偿***2804.24元,赔偿***2763.67元,赔偿***车辆损失7751.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李红梅、王某、曹善芳20000元,赔偿***10657.95元,赔偿***10814.39元,赔偿***车辆损失29892.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4元,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930元,李红梅、王某、曹善芳自行负担4179元,***自行负担403元,***自行负担552元。***申请费(鉴定费)2595元,***自行负担910元,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85元。***申请费(鉴定费)2110元,***自行负担910元,鸡西市东方公

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申请费(鉴定费)6000元,由鸡西市东方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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