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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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经济开发区华新实业装饰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华新实业装饰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阜新经济开发区华新实业装饰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