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金92,748.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2,748.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原告阜新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阜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1,0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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