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陵宇阳广告有限公司 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改造款11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1,462.5元,由被告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