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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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芦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辰昌针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市鑫辰昌针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芦荡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429530.72元及以429530.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张家港市鑫辰昌针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1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诉讼费合计6641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鑫辰昌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