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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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倩女幽魂>合作投资拍摄合同》于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100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3330000元; 三、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其中以1665000元为基数,自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765000元为基数,自二○二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浙江海宁完美星空传媒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