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宁市卫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卫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为本金,自2021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卫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