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岭市海帆制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海帆制冰有限公司货款3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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