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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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549.12元,违约金14452.26元,共计115001.38元;并以100549.12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