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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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告***给付原告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金35945.2元和赔偿装修期租金损失40000元,合计7594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给付原告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的物业费(含能耗费)15601.7元(自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给付原告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0元,定金折抵30000元,尚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5元,由原告长兴海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1.7元,由被告***负担11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