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一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阳市一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款1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