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成昂铸件厂
永康市逸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虹明五金电器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永康市逸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1%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息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虹明五金电器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永康市逸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虹明五金电器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被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永康市逸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虹明五金电器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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