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康市云鹏布料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永康市云鹏布料加工厂加工款44833.3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44833.32元为基准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永康市云鹏布料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65元,由原告永康市云鹏布料加工厂负担2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反诉讼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