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景湾5幢3单元1101号房的延期交房违约金74554元(以房款930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景湾5幢3单元1101号房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2949元(以房款930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1年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止); 上涉一至二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