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景湾5幢3单元1101号房的延期交房违约金74554元(以房款930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景湾5幢3单元1101号房的逾期办证违约金32949元(以房款930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1年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止);

上涉一至二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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