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申菱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吉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

二、被告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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