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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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78492.61元、利息9977.91元(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本息合计488470.52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剩余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龙口市玮宏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7元,减半收取4314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