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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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口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99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99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由被告***负担75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龙口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由被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