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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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借款本金499512.63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0日利息322790.04元,并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以499512.63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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