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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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安斯托博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安斯托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5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656.08元(以15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3月2日),合计162656.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0年3月2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债务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浙江安斯托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