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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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付原告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货款330871.60元及利息(以33087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8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263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