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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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侨乡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侨乡分社信用卡透支本金9875元,并按普惠卡领用合约计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应扣除已付的208.29元,且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侨乡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负担7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侨乡分社负担8元,多预交的受理费320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