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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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XX街道XX号(权证号:201XX53,建筑面积:108.7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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