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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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XX街道XX号(权证号:201XX53,建筑面积:108.7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