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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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丰城市龙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核定总额704099.37的30%即211,229.81元(其中交强险36,000元、商业三者责任险175,229.81元)。 8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92,869.56元,扣除已垫付260,000元,尚应付232,896.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