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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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华湘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56035.5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替代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赔偿20121.6元[(156035.5元-10000元-110000元-非医保用药费用209元-鉴定费2290.5元)×60%],由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赔偿1499.7元[(非医保用药费用209元+鉴定费2290.5元)×60%],由***自行承担14414.2元[(156035.5元-10000元-110000元)×4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负担204元,由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负担307元。 综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共计应当赔偿***140121.6元。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共计应当赔偿***1806.7元(1499.7元+受理费307元)。因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已赔偿***17184.5元,故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从上述赔偿款中支付浏阳市大瑶育才二幼儿园15377.8元(17184.5元-1806.7元),支付***124743.8元。 上述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