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123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华建政。 被执行人胡会明,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528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