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张统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借款589079.82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2日止为5628.64元,此后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张统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违约金60000元;

三、***、张统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9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计5203元,由***、张统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得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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