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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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邱玉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邱玉莲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位于永泰县××镇××村××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0××8号、樟国用(2009)第07747-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办理好相关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邱玉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得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当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