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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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7975.38元、利息11820.1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合计239795.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27975.38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