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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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3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纳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1 交纳诉讼费账户,开户名:定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9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