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化市胜鸿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82824.2元,律师费11768元及违约金(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为7193.72元,2021年2月5日起以582824.2元为基数,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保证金25118.22元依次抵扣逾期利息、损失、律师费、租金)。 二、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遵化市胜鸿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福田欧曼重型自卸牵引车 (车架号LRDS6PEB4JR009961),牌号为×××汇多通牌(车架号LA9940Z39K1TJH486)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295元,由原告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负担446元,由被告***负担12849。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