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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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张龙洛审判员史林亚审判员曾庆品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申洋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3765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被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被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