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第一笔5000000元进度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8日起算,以欠款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2016年1月30日起以欠款4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日以欠款3000000元为基数计算。第二笔5000000元进度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3日起算,以欠款2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7日起以欠款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4日起以欠款4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第三笔5000000元进度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日起算,以欠款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2016年7月11日起以欠款44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24日起以欠款34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日起以欠款3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1月21日起以欠款28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0日起以欠款2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2016年12月30日起以欠款2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7日起以欠款5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第四笔5000000元进度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日起算,以欠款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2017年1月22日起以欠款45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起以欠款44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5月14日;2017年5月15日以欠款36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14日起以欠款28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2日起以欠款16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第五笔8000000元进度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9月5日起算,以欠款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44元,由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44元,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9400元。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44元,多预交的109400元,由一审法院负责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由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20元,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20元。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20元。广东联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130元,多预交的421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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