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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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平陵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平陵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919710.91元及利息(以1919710.9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191971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江苏平陵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620289.09元及利息(以4620289.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4620289.0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等四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216元,由***等四人承担12298元,由江苏平陵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1918元。鉴定费172800元,由***等四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216元,由***负担10500元,江苏平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37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