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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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320437元; 二、被告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9226.22元; 三、被告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款3204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从2012年4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止);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圣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51元,由原告***负担4809元,由被告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4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