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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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8915.75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52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03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