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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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