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物业费共计2794.7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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