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7502.5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返还给被告***垫付医疗费6304.3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81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4940.39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8011.44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57714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000元;

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24000元;

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300元;

十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赔偿原告***电动自行车损失800;

十三、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88.2元;

十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十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原告***承担2032元,由被告***承担1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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