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8572.66元及利息(利息以78572.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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