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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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273.93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邹城农村商业银行尚河支行:9080××××6765)。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承担91元,被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